摘要
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不应一概排除,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应排除。在我国立法和理论上都未构建合理的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标准,而学者主张构想的自白任意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均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为使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标准具有实效性,可将可靠性标准作为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的基本标准,并以必要性标准作为补充性标准。可靠性标准,是指考查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是否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认罪,其具体判断要点在于考查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所产生的心理强制力是否过度;而在判断心理强制力是否过度时,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也必须予以考虑。必要性标准,是指当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足以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认罪,但非法获取的口供的证明力较强时,是否有必要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排除该口供。对必要性的判断可从威胁、引诱、欺骗的情节、证据的证明力、排除口供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4-145,共12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FX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