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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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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概念服务于定纷止争、治理社会的实践目的,而非对客观事物的单纯描述。"表演者"概念的核心在于"表演",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未能清晰地界定"表演"与"表演者"这两个概念,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和不确定。基于既定的价值考量和逻辑分析,我们可以从"表演行为"、"表演对象"、"表演主体"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和框定"表演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回应和解答具体案件中的诸多难题与争辩,并为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智识性的帮助和指引。
作者 熊文聪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80-187,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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