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法律论证是一种以提供正当化理由为特征的非形式论证。依据这一观点,本文针对传统逻辑对论证有效性评价的局限,运用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方法,在法律的语境中考察了法律论证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的条件,并利用现代逻辑学中的系统扩张方法,提出了判断法律论证有效性的评价体系,使得任意一个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条件在该系统中都可得到满足。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有效法律论证所要满足的最小条件是:形式有效性条件和实质有效性条件是分别可选择满足的。进而通过有效性条件的满足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