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界主流话语认为,环境标准自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公法和私法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合规抗辩"不能起到阻却侵权的效力。以环境义务理论为基点重新审视环境标准法律效力问题,会发现主流话语秉承的仍是传统部门法权利本位的理念,缺乏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反思和批判,自洽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当下,无论是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展现出突破主流观点束缚的倾向。以环境义务为基点重构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应区别不同主体进行,重构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8-132,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