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包括禁止重复起诉在内的重复诉讼识别与规制。然而,诉讼标的内涵的模糊性,诉讼系属等制度的立法缺失,将导致禁止重复起诉在具体适用当中的困难。反观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重复起诉禁止与诉讼系属排除效力密切结合,在对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上,对其基准时采取诉讼系属发生之时间,对当事人相同之标准兼顾重复起诉主观范围扩张之情形,对诉讼标的的识别以旧实体法说为主,兼采诉讼法说之合理内涵;在对重复起诉的规制上,主要采用排除后诉及强制合并之措施。中国司法实务重复起诉的识别与规制应当合理借鉴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3-137,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西方‘立案登记’模式与中国受案程序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64)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立案登记制的比较法经验与中国路径"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