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在讨论制定《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在融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出了一套契合国际刑事诉讼特征、适合国际刑事审判需要的程序规范,其中预审分庭的设立及职权配置即为典范。研究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具体职权,一是采用比较的方法,比较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包括美国与法国、德国有关预审程序的规定,二是通过规范研究,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具体规范,尤其是规范制定背后的原因,同时还应当重视具体案件中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实践运作。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职权既融合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做法,又有所创新和突破,包括监督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审查、签发令状和动议,确保控辩平等及确认指控等,体现了对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实践中,预审分庭的职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提升诉讼效率上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2-127,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