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张英洪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国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形态的农民:一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称之为土地承包型农民,这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原初农民。二是随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通过流转承包土地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这可称之为土地流转型农民。三是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有传统农业户口的农民,也有非传统农业户口的人员,但他们都属于农业这个大产业的从业人员,暂且称之为社会服务型农民。
出处
《中国老区建设》
2016年第12期17-17,共1页
China’s Construction of Old Revolutionary Basic A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