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权、立法权限划分、刑法授权性规定、环境的区域性、动刑保护环境的民族传统、地方环境立法实践以及环境刑事地方立法国外经验,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环境刑事立法的理据。自治区或省、直辖市的人大可以生态环境污染犯罪为突破口,通过细化违反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情形、分解污染环境罪罪名、完善非刑罚方法等激活刑法中变通或补充规定条款,尝试制定特别的单行的地方环境刑法,探索积累生态文明建设刑事立法保障的地方经验。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9-65,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5B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