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立法变通权,因民族与地域特点,可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立法。从恩施州运用立法变通权实践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民族立法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应正确理解、主动运用立法变通权;突出自治、引领改革,达成变通共识;创新机制,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协调配合,优化立法程序和报批程序。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1-76,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