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效应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人们物质生活的质量、精神生活层次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安全隐患。特别是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频发,颇受社会关注,学校深处其中、难咎其责。由于一定的特殊性所在,在该类事故中学校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哪里、承担什么类型法律责任、存在什么样的免责事由需要厘清。论文批判了较早形成的"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肯定了占据主导地位的"教育法律关系说"。理清法律关系、明晰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第11期107-109,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