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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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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施行以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有力地彰显了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在解决夫妻双方感情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目前来看,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坚持的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从而在诉讼离婚中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在确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的基础上,法定标准和感情破裂的外化参照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司法问题提供了参考。应当看到,由于该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面临着操作性不强、内涵受限与外延不足等不足,决定了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之必要性。就此而言,为更好地解决相关的婚姻法律问题,从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着手是完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可行之路。具体而言,通过将夫妻感情破裂原则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原则、具体化"夫妻感情破裂"的内涵,以满足诉讼离婚的实质条件要求;采取单独设立婚姻审判庭、优化我国婚姻案件审判程序等措施,为诉讼离婚提供适当的程序便利。总地来看,通过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的优化,有利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 邓云园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11期55-59,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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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2页.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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