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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失智老人财产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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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病人、失能失智老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法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法律为之设定了监护人。由此,监护人便债有了对上述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照管以及代为行使相关权利的职责。但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过程中,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于其经济上的利益,或为弥补长期照颐的拖累而寻求精神平衡,
作者 章法
出处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 2016年第12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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