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表理论所强调的罢免权,主要目的是通过最严厉的监督,保障工人阶级政权的工人本色,防止形成特权阶层,而不是促进代表执行选区选民的命令。其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理论与传统代议制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而分析中国人大制度可以发现:一方面,罢免权这种行政问责方式不适宜用于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另一方面,该制度虽在价值倡导上坚持了罢免权,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罢免权在现实中很难被激活,最终使原选举人对代表监督的规定的功能仅限于保障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知情权,实质上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表理论的修正。
出处
《岭南学刊》
2016年第6期31-36,共6页
Lingna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