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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借款,如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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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付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45期60-60,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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