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力简单地等同于国家强制力,是典型的"政法法学"思维的体现,无法真正解答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问题,反而容易造成理论认识上的混乱,并误导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我国学界对刑事诉讼法上权力概念的主流理解和解释,突出强调其强制性和公权力属性,这一认知存在着方法论和逻辑上的重大缺陷。第一,近乎全盘复制政治学和社会学上权力概念的定义,而未能彰显刑事诉讼法学学科自身对权力概念的独特认知和需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1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