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起步非常晚,可以说在改革开放初期是基本没有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所以在1993年国家制定了《公司法》,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才开始起步。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学习自西方,在这一制度设置初期,它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公司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公司法》却没有进行大幅度的重新修订。导致出现许多程序空白和与现实不符的现象,再加上来自于西方的制度有很多已不符合现在的国情,致使在司法程序上出现了很多弊端,所以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75-176,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