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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任意解释的法律论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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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所作之判决,须为争讼两造、上诉法院、社会公众所接受,方产生法律效力。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其价值观念,阐释作此判决而非彼判决的理由,此一理由,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中,也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基本价值中。
作者 侯学勇
出处 《法律方法》 2004年第1期396-413,共18页 Leg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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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1

  • 1[德]伽达默尔 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M].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 2[美]罗斯科·庞德 唐前宏 廖湘文 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41-42.
  • 3[美]波斯纳 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 4[美]卡多佐 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0页.
  • 5刘星.法律是什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6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
  • 7吕荣海.法律的客观性与科学性[M].(台湾)龙田出版社,1987.
  • 8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 9[英]Nicas,staropouios.法律的客观性[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
  • 10[意]爱米里奥·贝蒂.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A].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C].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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