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官造法的限度及方式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法官造法所要争论的不应是是否允许,而应是如何对其限制(或允许)的问题。法官造法的本质就是为当前案件创制一条裁判规范,就其限度而言,法官仍应坚持在法律体系内来创造法律。这在两大法系中的表现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以合宪性来拘束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造法时一般要符合制定法的要求。在法官造法的方式上,存在着"副产品模式"和"充实模式"。从法律的可预测以及法官裁判的功能定位来看,充实模式可能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作者 张其山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8年第1期276-283,共8页 Legal Method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美)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著,唐前宏等.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3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