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般案件中,法官只需亦只应该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由此方能达成法治,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面对不应该亦无法单纯追求法律效果的疑难案件,法官则应注重考量不同选择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据程序法与实体法进行审判。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审判所应追求的社会效果绝非指个案效果,而是普遍的、一般性的社会效果。也就是判决所最终确定的规则对社会成员未来行为提供的激励。其效果的获得最终需借助于社会科学理论,而非道德哲学。良好的司法理念需要良好的制度来培育,法官追求什么主要取决于其面对的激励。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1期225-235,共11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