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的内在精神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但是许霆案中法官以法律为大前提,严格遵照演绎推理而做出的判决却偏离了大多数人的期待。只有具备了真值性的前提,再加上一个有效论证的形式的推理才是正确的论证。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法律事实进行抽象、对法律文本的意蕴进行阐释,正是法官的这种双向解释和论证决定了判决的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1期292-301,共10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项目号08JDC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