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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民情与法律的可辩驳性——法槌落定话许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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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乃"守"与"变"的艺术和技术。"守"是法律调整的特色,但"守"并非"不变",生命之树常青决定了法律要顺应生活世界的需要适时调整。对此,许霆案的重审改判作为又一有力佐证昭示我们:虑及"人性"、"民情"或"民意"的政治智慧将使法律以不变应万变之术从容应对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在保持开放性的同时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法律过去、现在乃至将来始终随着生活的指挥棒而起舞。所谓法律逻辑或思维不过是法律如何跟上生活节奏的技术规则或规范而已。
作者 朱继萍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1期302-309,共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规范性问题研究"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SFB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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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奥]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lfred,Adler),.理解人性[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
  • 2(法)卢梭(J.J.Rousseau)著,李常山.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商务印书馆,1962.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2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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