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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时效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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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间接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方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原因,学界多建议延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至30到50年,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争例参考。在不改变现行诉讼时效期间及"有明确的被告人"之起诉条件规定的情况下,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改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并致害人时起计算",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且可以适用于环境破坏损害赔偿诉讼。
作者 张景明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2期195-202,共8页 Leg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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