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是从国内法背景借用来的。司法克制主义意味着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严格信守法律规则,排斥政治、道德、政策,法官个人情感、偏见、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能动主义则意味着司法应反映现实的变化和社会要求,敢于通过司法方法和技术,突破现有规则创造法律。概言之,克制主义维持现实,能动主义则面向未来。由此,国际形势和舆论的变动,法官们的司法观念同样规定着国际法院对两种司法政策的选择。在1970年代之前,国际法院基本奉行了司法克制主义的传统,自"钠米比亚案"之后,开始转向司法能动主义,而能动主义所招致的大国冷落及学术界的一些批评又使其开始注重二者的调和,国际法院最终走向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折衷的立场。未来国际法院的司法政策仍将会在国际社会的吁求中呈现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2期203-214,共12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