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之意蕴从来就不是将来也不会是纯粹形而上学的思辨,法律正如道德一般,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智慧与艺术的结晶。然而,舶来的法律方法论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着方向逆反、权力僭越、时间错位、方法杂乱等诸方面的不协调甚至是断裂。唯有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生活实践、以世界之眼光关注中国之问题才能真正解决法律方法论在中国的生存与发展。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09年第2期250-255,共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项目号:08JDC013)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