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策导航 国务院出台质量管理新措施 (一)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以“黄卡”警告。(二)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限期整改。(三)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厂长职务,不得轻易地提任领导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四)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五)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湖南经济》
1996年第5期61-6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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