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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法制建设若干问题探讨——从“曹天霖诉南平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合同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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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1987年6月,南平市(?)轻工业供销公司与该公司职工曹天霖经协商一致订立了《批发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规定承包期限自1987年1月至1988年12月,为期二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南平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于1987年12月单方面将批发部的公章以及储运、发票、合同等印章收缴,致使合同即中止履行。1988年1月13日,南平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又以合同形式在曹天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批发部另行发包给他人。1988年6月。
作者 俞得水
机构地区 福建省委党校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9年第6期46-48,1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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