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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会经济法人形态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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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无法人属性的说法甚为流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村委会是法人的现成条文。但是,判断村委会是否法人,应该是依据我国的法律内涵,而不是任意的推理,更不能拘泥于法律具体条文的缺陷,纵观我国法人制度,笔者认为,农村村委会具备我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它兼容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双重属性,是一种新的法人形态——社会经济法人。
作者 李国强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0年第10期56-5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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