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现阶段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个人合伙经营称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经营称为联营(合伙型联营)。在《民法通则》这些规定的基础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又规定了私营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与个人合伙相比,私营合伙企业稳定性较强、规模较大,设立合伙型私营企业,须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与机构,接受严于个人合伙的管理与监督。我国法规的这些规定,表明私营合伙企业是一种团体性较强的组织,因而其法律地位也应有别予个人合伙。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1年第6期44-47,共4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

  • 1[3]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 2王素军.关于合伙企业的几个理论问题[J].经济生活冰点,200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