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民法亲属法是调整家庭婚姻法律关系的专项法规,该法具有浓厚封建主义的色彩。随着社会发展,民法亲属篇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实际经济生活需要。为此,台湾自1977年开始对该法研究修正,历经近三年,共修正三十五条,增订十条,删除四条,在1985年6月正式颁布。这是自1931年民法亲属篇实施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正,此次修正在台湾亲属法(婚姻法)史上具有一定意义。一、确立男女平等原则。台湾原民法亲属篇中体现不平等的夫妻联合财产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其丈夫所有。台湾民法的普通法定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其最大特点就是将夫妻财产组成为联合财产。依照联合财产制的规定,妻子的财产分为原有财产和特有财产。妻子特有财产指妻子因本人劳动所得到的财产,妻子对该特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及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