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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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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所说的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实际上是指农业比较收入偏低,且往往特指粮食比较收入低。改革之初由于粮价“双轨制”的出台,价格问题被推到最显现的位置上,农产品价格偏低被普遍认定为农业比较利益低的根源。但剖析通常所采用的“比较分析法”,有理由认为现实中对农业比较利益所做的结论存在较大的偏颇,有必要加以澄清。一、超常规增长阶段的收入状况,不能代表农业与非农产业正常的收入水平伴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3年第7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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