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合作制是在既定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所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当前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广大群众在改革实践中自我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模式,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从制度层面上看,这种组织形式本身又进一步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而多样化的组织选择空间,它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转换,也可以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次制度性跃迁。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局限性日益显现,这种局限性客观上也影响了其制度绩效的释放。实际上,股份合作制不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代表成分、基本成分,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选择,股份制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