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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程序与程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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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法治国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培植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律程序经过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本位主义直至现代正当程序的发展,体现其在法治中的不同价值。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相对于实体法治而言,程序法治显得更有意义。只有正确处理好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的关系,才能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作者
王丹丹
吴灿华
丁寰翔
机构地区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出处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
2009年第6期30-31,共2页
关键词
法治
法律程序
程序法治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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