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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谕与榜示——明代榜文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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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在明初立法中,榜文是基于朝政的急需,以皇帝名义或部院衙门及地方奉旨发布的文告。在众多榜文中,有"榜谕天下"者,也有"榜示天下"者,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与当时政务及法律实施又有什么关系呢?因此考证榜文的内容,探寻其发展变化,不但会对明代法规体系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且能够看到不同时期的法治情况,也是深入了解有明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作者 柏桦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评论》 2012年第2期40-47,共8页 Acade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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