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外与他人育有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已不鲜见。生育子女,依法就要承担抚养义务。问题是,支付与他人所育孩子的抚养费必然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利。那么,夫妻一方在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基于对与他人所育子女的抚养义务与他人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夫妻一方与他人协议约定给付的孩子抚养费,现任配偶能否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请求撤销?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44期45-47,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