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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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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作出的最重要的变革,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破产管理人自始至终对企业破产程序全权负责,从入驻破产企业,管理人着手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及其财产进行收回、处置和清算。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能促进破产法的进一步规范,更体现了我国破产法立法公平公正公开的趋势。进一步深化我国破产管理人体系的优化,不仅在促进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科学性规范性方面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企业顺利实施破产的实践也将产生不可磨灭的印记。依法合理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保障维护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管理秩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着眼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现状,首先对其进行简明扼要的概括,进一步提出我国企业管理人制度的欠缺之处,最后基于对世界各国破产法系及我国企业破产现状的了解与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6年第20期29-30,共2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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