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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执法时要依法说“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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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2016年2月2日,张某某报警称,其与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因劳务纠纷问题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打官司”,2006年4月20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维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张某某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在诉讼中有伪造证据的行为.
作者 谢平
出处 《公安教育》 2016年第11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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