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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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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23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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