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确立,对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发挥重要功能。既判力在理论上区分为程序效力与实体效力,但国内判决并不当然取得在国际上的既判力。就其本质而言,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在域外的承认存在主观、客观、时间三重范围。我国新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外国判决的既判力采取了排他的立场,对此值得反思与质疑。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6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2015年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制定与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