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出现了转债持有至到期还本付息的情况,并引发了对可转债不能按预期转股的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可转债到期偿还时,将初始确认的权益部分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更能体现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通过对新钢股份可转债案例的研究,对比分析目前会计准则与改进建议的处理方法,可为相关部门在制定准则时提供参考。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60-64,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会计教学方法与教学改革途径选择"(项目编号:CS16JGYB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