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各行各业劳动者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浪潮中贡献的力量可见一斑。无论是对于企业经济的再创造,还是对于地区产业经济的资源优化整合,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地位。换言之,劳动者的价值展现就是企业价值的实现,必须加以肯定。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劳动者的精神性人格权常常受到侵犯。比如面对一些精神障碍性企业职工,如何运用劳动法保障精神性障碍患者应有的劳动权利,是现阶段国内各企事业单位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难题。本文基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权利的课题研究,立足于劳动合同法诠释的基本精神,本着"平等保护、契约自由"的原则,进一步探究企事业单位患有精神障碍性疾病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问题。
出处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第12期350-351,共2页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6年立项课题"东北地区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研究"(编号:YF16-Y02)
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基金"精神障碍患者劳动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2016RWZX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