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誉是商家的经营之本,然而在网购市场繁荣的当下,评价商家信誉度的指标本身却变得越来越不可信。严重的炒信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已具备刑事可罚性,因而有必要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与炒信行为人可构成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炒信平台提供者可成立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帮助犯,情节严重的,其自身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15-18,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