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不仅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国际潮流。在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学者对此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辩护律师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进行调查取证。然而在美、英、法、德四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不存在障碍,律师也可通过其他相关权利和制度来弥补自行调查取证的不足。鉴于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应当转变思想观念,从相关制度、追责机制和律师自身等各个方面对这一权利进行完善,减小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阻力和执业风险,并提高其调查取证的能力和动力,使其为实现有效辩护做好准备。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项目编号FXY201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