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源远流长,先后出现"不齿"、"夺爵"、"废官"、"禁锢"、"除免"五种不同形式。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只是剥夺犯罪者继续为官资格,未拓展至日常职业类型,其适用前提不限于犯罪与所从事职业直接关联的场合,禁止内容不强调与犯罪所涉职业类型相对应,适用目的不注重预防犯罪者再犯罪,表现出灵活性弱、针对性弱、惩罚性强和混同性强的"两弱两强"基本特征。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证成了刑事职业禁止必定具有惩罚性,是预防与惩罚的统一体,且反衬出预防功能的发挥必须突出司法适用的裁量性、针对性和限定性,有选择地、个别地禁止实施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被判刑人从事特定职业,具有鲜明的当代价值。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59-64,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