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分析师在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多重利益冲突的影响下,丧失了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证券分析师可能会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危害。美国在2001年前后的一系列证券业丑闻之后,已经成功建立起了包括《公平披露规则》《分析师认证规则》《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行业自律规则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体系,此外《全面和解协议》也在其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规则分别在信息公平、分析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利益冲突的披露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于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以及发行人的行为做出了规制,在客观上促进了美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在一个转型和变革的关键时期,在证券分析师行业所面临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和美国证券市场非常类似的问题。因此,对美国相关制度进行观察和系统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制度很有借鉴意义。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51-158,共8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研究--以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为中心"(项目编号:BYJA820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