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实行检察官指挥刑事执行制度,检察官主要行使对刑罚、保安处分、羁押以及其他裁判交付执行的指挥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事人和相关权益人可以就刑事执行程序申请救济,主要包括声明疑义和声明异议两种方式。大陆刑事执行制度可以在完善刑事执行立法体系、统一刑事执行主体、确立检察机关的交付执行主体地位、完善刑事执行环节监督权的配置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做法,以更好地促进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2期71-75,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