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存在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实践中认定难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对危险废物的认定,同时,单以危险废物数量作为认定标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某些案件处理存在困难,影响案件办理效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3期78-7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