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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工伤认定程序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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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社行政部门对该案作出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并无不妥。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管部门为李某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并未明确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要求人社部门据此认定李某为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作者 朱林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6年第10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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