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鲁志峰律师点评:审查制度的合理性要慎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因不满企业规章制度而与企业对簿公堂的现象日益增多,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越来越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话题。根据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制定程序合法,即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要求制定。
作者 鲁志峰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6年第11期49-4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