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理财产品是互联网与理财产品的深度融合,其基本法律关系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商品买卖关系,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缔约阶段,就其销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解释,是对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的因应,是对信息不对称的缓解,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于金融消费者缔约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即为必须说明的重要事项,应当选择适合的说明方式与说明程度履行说明义务,建议确立说明义务履行的推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违反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民事责任最为理想的请求权基础,民事责任承担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05-112,共8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15YJC820059)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4E006)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金融安全框架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研究"(16FXD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