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完善动物补检制度的建议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所谓补检就是补充检疫。正常情况下,动物或者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在屠宰、出售、运输前,货主应当向动物饲养地或野生动物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饲养地或捕获地。货主违反规定,不履行动物检疫申报义务,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实施屠宰、出售、运输行为,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有权采取补检的强制措施。
出处 《河南畜牧兽医(市场版)》 2016年第12期25-25,共1页 Hen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